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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树立我市对外开放形象,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经市政府同意成立秦皇岛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现将《秦皇岛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秦皇岛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秦皇岛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依托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秦皇岛市人事局协调指导,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具体管理的,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基地。 第二条 为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成功率,进一步做好创业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内留学人员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市人事局、开发区管委、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业中心有关领导为成员的创业园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创业园发展规划; (二) 协调资金筹措等重大事宜; (三) 监督创业园的工作。 第五条 创业园领导小组下设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业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落实创业园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创业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协助留学人员联系项目、资金和合作伙伴; (四)协助留学人员企业办理项目审批、人事、工商、税务、征地、海关等手续; (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留学人员企业进行认定工作; (六)负责留学人员的接待、咨询以及对外宣传工作; (七)负责创业园内留学人员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第六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创业园内留学人员企业进行认定工作。 第七条 留学人员的认定条件 (一)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学有专长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在国外拥有专利、发明、成果的其他人员; (四)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归国人员。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项目; (二)留学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须是留学人员,其所占股份须大于30%并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三)留学人员企业须依法设立,其注册地址和营运总部须设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 (四)留学人员企业应从事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到创业园从事科研、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认定,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程序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向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有关留学人员身份的资信证明文件,包括: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访问学者或研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单位证明、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关证明及中职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专利、发明、成果证明或在国外的工作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3、申办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创业计划书。 (二)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意见认定留学人员企业; (三)创业园管理办公室颁发留学人员企业批准证书; (四)留学人员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书,留学人员企业正式入驻创业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留学人员企业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 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的; (二) 企业分立的; (三) 企业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的。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创业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留学人员企业享受《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创业中心在孵企业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企业享受租房优惠政策:留学人员所占股份不低于50%的企业,在50平方米的租房面积内,第一年度免收房租,第二年度按房租的50%交纳房租,第三年度按房租的70%交纳房租;留学人员所占股份低于50%的企业,在50平方米的租房面积内,第一年度按房租的50%交纳房租,第二年度按房租的70%交纳房租,第三年度按房租的90%交纳房租(物业管理、水、电、中央空调运行及其他非房租费用除外); (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将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创业期间所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发展; (四)市财政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共同出资200万元(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有偿资助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或科学研究,奖励为秦皇岛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使用按照《秦皇岛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项目启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优先为留学人员企业申报火炬计划、攻关计划及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的扶持与支持; (六)留学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秦皇岛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执行; (七)定居的留学人员,其随迁配偶、子女户口问题,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办理。子女入中、小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八)留学人员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90]9号文件关于简化高新技术企业部分员工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所聘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长到两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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